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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祖银诉宋文军、肖树君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doc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5
摘要: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汤瓦民初字第17号 原告肖祖银,男,1954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肖敬雷,汤阴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法律工作者。 被告宋文军,男,1981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肖树君,又名肖树军,男,1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汤瓦民初字第17号
原告肖祖银,男,1954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肖敬雷,汤阴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法律工作者。
被告宋文军,男,1981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肖树君,又名肖树军,男,1980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肖祖银诉被告宋文军、肖树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祖银及其委托代理人肖敬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文军、肖树君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肖祖银诉称,2014年9月12日,被告宋文军因门市周转需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20000元,约定还款时期为9月底,被告肖树君为其担保。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未偿还该笔借款,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20000元。
被告宋文军、肖树君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2日,被告宋文军向原告肖祖银借款20000元,约定还款日期为2014年9月底,并向原告肖祖银出具借据。被告肖树君在借据上签署“如借款人不还,担保人还,担保人:肖树君”。后因被告宋文军到期未向原告肖祖银支付该借款形成本案纠纷。
上述事实,有原告肖祖银当庭陈述及提交的借据在案予以证实,所有证据经当庭出示、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原告肖祖银提交的借据,可以确认被告宋文军向原告肖祖银借款20000元并由被告肖树君担保的事实。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清楚,故对于原告肖祖银要求被告宋文军、肖树君连带偿还其借款本金2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宋文军、肖树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宋文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日偿还原告肖祖银借款人民币20000元,被告肖树君与被告宋文军负连带偿还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宋文军、肖树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出副本八份,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屈克勇
人民陪审员  罗来平
人民陪审员  李 松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 宁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