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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祖银诉宋文军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5
摘要: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汤瓦民初字第18号 原告肖祖银,男,1954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肖敬雷,汤阴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宋文军,男,1981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肖祖银诉被告宋文军劳务合同纠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汤瓦民初字第18号
原告肖祖银,男,1954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肖敬雷,汤阴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宋文军,男,1981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肖祖银诉被告宋文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祖银及其委托代理人肖敬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文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肖祖银诉称,2014年初,被告宋文军找到原告,让原告到被告宋文军在郑州市金水区承包的门市上干零活,当时双方口头约定被告宋文军按每天80元支付原告工资。然而工期结束后,被告宋文军仅支付原告部分工资款,剩余6900元后未再给付原告分文。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宋文军总以资金困难为由予以推诿,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宋文军支付原告工资款6900元。
被告宋文军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4年初,原告肖祖银在为被告宋文军打零工期间,被告宋文军拖欠原告肖祖银劳务费6900元并于2014年9月8日向原告肖祖银出具欠据一份。该欠据载明“欠条今欠肖祖银现金6900元整欠款人:宋文军2014.9.8”。该欠条上有被告宋文军的签名。因被告宋文军未及时向原告肖祖银支付该款项,形成本案纠纷。
上述事实,有原告肖祖银当庭陈述及提交的欠据在案予以证实,所有证据经当庭出示、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肖祖银提交的欠据,可以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的劳务合同关系及被告宋文军拖欠原告肖祖银劳务费款的事实。对于原告肖祖银要求被告宋文军偿还劳务费款69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宋文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诉权的放弃,依法应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宋文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日支付原告肖祖银劳务费人民币6900元;
二、驳回原告肖祖银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宋文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出副本七份,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屈克勇
人民陪审员  罗来平
人民陪审员  李 松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来 杨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