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刑执字第609号 罪犯张海军,男,196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驻马店市人,1991年8月2日因犯流氓罪被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1992年3月16日刑满释放。现在河南省信阳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6日以(2012)驻刑一终字第96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张海军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刑期自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二0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止。宣判后,于2012年12月27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市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议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张海军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出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中交隧道局石家庄至武汉客运专线河南段项目部二工区于2008年开始入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进行石武客专驻马店段的工程,被害人裴喜良与余文彬相继承包了该工区驻马店段的部分基础工程,被告人关大喜、张海军、王平军、石青山、关全喜、张水山、关毛孩等人多次组织本村村民以阻工相要挟向裴喜良、余文彬索要钱财。其中张海军、王平军、石青山参与敲诈数额32500元,数额巨大。事后几被告人家属分别退还了脏款。系主犯。 罪犯张海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任务。受监狱记功1次、表扬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海军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为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海军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 刑期自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二0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芦 倩 审判员 张 勇 审判员 韩 洋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周梦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