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刑执字第610号 罪犯秦纪恩,男,196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商城县人,曾因犯抢劫罪,于1986年6月被判刑七年,1990年12月刑满释放。现在河南省信阳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6日以(2012)信刑终字第213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秦纪恩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刑期自二0一二年五月九日起至二0一五年七月八日止。宣判后,于2012年10月12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市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议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秦纪恩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出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秦纪恩1991年8月26日伙同曾令兵(已判刑)在商城县老棉麻公司围墙外山坡处,持匕首和汽枪采取暴力、威胁手段抢走从固始县来商城县做生意的曾健、陶代红、吴国红、赵孝成、杨传友等五人随身携带的现金3550元。随后,又伙同曾令兵租一辆三轮车将曾健等五人带上车驾往潢川方向。路途中又采取暴力、威胁手段抢走杨传友现金1050元,赵孝成950元。当车行至商城县汪桥路段时,秦纪恩、曾令兵将曾健等五人赶下车。案发后,被告人秦纪恩长期潜逃。2006年4月被告人秦纪恩在外潜逃期间化名李光辉向漯河市公安局源汇分局举报一团伙盗窃的线索,后经查证属实。2011年11月28日,被告人秦纪恩主动到商城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实。案发后。秦纪恩的亲属赔偿了五名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 罪犯秦纪恩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任务。受监狱记功1次、表扬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秦纪恩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为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秦纪恩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刑期自二0一二年五月九日起至二0一五年三月八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芦 倩 审判员 张 勇 审判员 韩 洋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周梦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