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刑执字第368号 罪犯白臣涛,男,198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正阳县人,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26日以(2008)浉刑初字第10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白臣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至二○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止。宣判后,2008年6月6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于2011年6月8日对其减刑1年,2013年6月5日对其减刑1年,刑期自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至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三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白臣涛自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2007年12月12日至21日间,该犯伙同王某窜至信阳师范学院华锐学院山脚下的小路旁及信阳市体育广场附近,持刀抢劫他人手机四部及现金500余元。 罪犯白臣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完成劳动任务。受连续表扬3次、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白臣涛自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白臣涛减去剩余刑期。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时华军 审判员 张 勇 审判员 韩 洋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周梦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