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信浉执字第98号 申请执行人程军,男,汉族。 被执行人周志海,男,汉族。 被执行人刘继武,男,汉族。 第三人朱岗义,女,汉族。 本院在执行程军诉周志海、刘继武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周志海、刘继武不自动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因第三人朱岗义与被执行人周志海系夫妻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第三人朱岗义为被执行人。 二、扣划被执行人刘继武在信阳市浉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浉河港信用社上的人民币存款10259.77元。 三、扣划被执行人朱岗义在信阳市浉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浉河港信用社上的人民币存款21000元和账号上的人民币存款31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孙良军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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