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原告任某某与被告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5
摘要: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民初字第218号 原告任某某,女,汉族,农民。 被告姜某某,男,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与被告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某于2015年3月18日以双方已经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民初字第218号

原告任某某,女,汉族,农民。

被告姜某某,男,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与被告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某于2015年3月18日以双方已经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经协议离婚,并到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离婚证为由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吕祥庭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   李继辉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