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民初字第238号 原告刘某某,女,汉族,文盲,农民。 委托代理人余良毕,河南太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邢某某,女,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邢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4月2日以亲情过重不宜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亲情过重不宜诉讼为由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吕祥庭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李继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