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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苏峰广、黄成友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5
摘要:新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新刑初字第5号 公诉机关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苏峰广,男,1977年8月26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因涉嫌诈骗犯罪,2014年7月27日被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经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4年9月2日,被新县公
新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新刑初字第5号
公诉机关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苏峰广,男,1977年8月26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因涉嫌诈骗犯罪,2014年7月27日被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经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4年9月2日,被新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新县看守所。
辩护人翟静静,河南竞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成友,男,1964年4月7日出生,住新县。因涉嫌诈骗犯罪,2014年7月31日被抓获归案,2014年8月1日被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经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4年9月2日,被新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新县看守所。
新县人民检察院以信新检公诉刑诉(2014)1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峰广、黄成友犯诈骗罪,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峰广及其辩护人翟静静、被告人黄成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一、被告人苏峰广冒用西安市拆迁办主任身份,于2013年3月份,虚构“西安市小烟村拆迁工程”,伪造虚假工程合同,以拆迁为名骗取石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工程款共计40万元;2013年6月份,虚构“西安市陈家庄城中村拆迁改造工程”伪造虚假工程合同,骗取李某乙工程款47万元;2013年9月份,虚构“西安市杨家村清理垃圾工程”,骗取石某某、李某乙、夏某某、李某甲共计40万元;2013年11月份,虚构“西安市王家村改造拆迁工程”,伪造虚假工程合同,骗取石某某30万元。被告人苏峰广共计骗取被害人李某乙、石某某、李某甲、夏某某157万元人民币。案发前,苏峰广退还李某乙15万元、李某甲6万元;苏峰广在收到小烟村拆迁工程款40万元后,借给黄成友2万元,在收到陈家庄城中村拆迁工程款47万元后,借给黄成友10万元。
二、2013年9月,被告人黄成友利用苏峰广出具收取工程款57万的收条,以及苏峰广伪造的工程合同,获得被害人黄某某的信任,以投资虚构的拆迁、排杂工程,先后骗取黄某某48万元,用于偿还赌债和个人开支。
上述事实,被告人苏峰广、黄成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丙、苏某甲、苏某乙、李某丁、刑某、辛某某、刘某甲、刘某乙、王某某、师某的证言;西安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的说明函;在陈欢住处扣押的“陈家庄2014年城中村拆迁合同”发票;李某乙提供的“小烟村拆迁合同”、“小烟村拆迁项目启动通知书”、陈家庄“2014城中村拆迁合同”;石某某提供的“王家村拆迁合同”;苏峰广出具的收条复印件;李某乙提供的收条、欠条及“合同协议”复印件;夏某某提供的收条及转账凭条;石某某提供的收条复印件;黄某某提供苏峰广为黄成友出具的57万工程款收条复印件及转账凭条、黄成友出具的借条4份;苏峰广银行账号账目明细;辛某某提供的“西安吉鑫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印章印模三枚;王某某提供的“西安雁塔区鱼化街道办事处漳浒寨村民委员会”印模三枚;被害人李某乙、李某甲、夏某某、石某某、黄某某的陈述;被告人苏峰广、黄成友的供述;提取黄某某手机短信息照片;光盘3张;被告人苏峰广、黄成友的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峰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伪造虚假合同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了诈骗罪。被告人黄成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了诈骗罪。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人苏峰广在案发前已退还被害人小部分经济损失,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被告人黄成友在案发后和庭审中,均能坦白认罪。故对二被告人量刑时应综合考虑具体情节。对被告人苏峰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对被告人黄成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苏峰广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7日起至2026年7月26日止。)
二、被告人黄成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31日起至2021年1月3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李富玉
审判员  李伦达
审判员  杨翠玲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 霞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