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新执字第110号 申请人李某某,男,汉族,2006年5月5日生,住新县。 被执行人汪雷,男,汉族,1979年7月1日生,住新县。 我院在执行李某某与汪雷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河南省新县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5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汪雷的银行存款(具体数额以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为准)至新县财政支付中心,开户行为中国农业银行新县支行红星分理处。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亚诚 审判员 陈 平 审判员 李福意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郑 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