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新执字第79号 申请人李长海,男,汉族,1972年11月20日生,住新县。 被执行人朱辉,男,汉族,1974年9月7日生,住新县。 我院在执行李长海与朱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河南省新县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8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经查明朱辉与杨先梅系夫妻关系,此债务为其夫妻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共同债务,应以其共同财产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朱辉的妻子杨先梅为本案被执行人。 冻结、扣划朱辉、杨先梅的银行存款(具体数额以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为准)至新县财政支付中心,开户行为中国农业银行新县支行红星分理处。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亚诚 审判员 陈 平 审判员 李福意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郑 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