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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长海与朱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5
摘要: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新执字第79号 申请人李长海,男,汉族,1972年11月20日生,住新县。 被执行人朱辉,男,汉族,1974年9月7日生,住新县。 我院在执行李长海与朱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河南省新县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850号民事判
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新执字第79号
申请人李长海,男,汉族,1972年11月20日生,住新县。
被执行人朱辉,男,汉族,1974年9月7日生,住新县。
我院在执行李长海与朱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河南省新县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8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经查明朱辉与杨先梅系夫妻关系,此债务为其夫妻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共同债务,应以其共同财产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朱辉的妻子杨先梅为本案被执行人。
冻结、扣划朱辉、杨先梅的银行存款(具体数额以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为准)至新县财政支付中心,开户行为中国农业银行新县支行红星分理处。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亚诚
审判员  陈 平
审判员  李福意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郑 磊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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