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新执字第108号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县支行。 住所地新县城关潢河北路279号。 法定代表人付德军,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吴集禄,男,汉族,1954年12月4日生,住新县。 新县人民法院(2014)新民金字第5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该调解书确认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吴集禄的银行存款(具体数额以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为准)至新县财政支付中心,开户行为新县农行红星分理处。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亚诚 审判员 李福意 审判员 陈 平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郑 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