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夏刑初字第00049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邵某某,男,1965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10月14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被逮捕,11月14日被监视居住。 辩护人李金岗,河南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以夏检公诉刑诉(2014)3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邵某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贾朝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邵某某及其辩护人刘金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2年夏天,被告人邵某某以刘某某与其妻刘某甲有关系为由,扬言纠集他人到刘某某家打闹,威胁刘某某,敲诈刘某乙人民币3500元。 2、2012年,被告人邵某某以李某某与其妻有关系为由,纠集残疾人到李某某单位打闹,威胁李某某,敲诈李某某人民币5000元。 3、2012年秋天,被告人邵某某以刘某丙为其妻刘某甲介绍对象为由,纠集残疾人将刘某丙的摩托三轮车扣住,敲诈刘某丙人民币2000元。 4、2012年,被告人邵某某以崔某某给其妻刘某甲打电话,骂人为由,纠集残疾人,威胁崔某某,敲诈崔某某人民币3000元。 5、2014年10月初,被告人邵某某以包赔损失为由,敲诈在太平镇太平街开发楼盘的班某某人民币2000元。 为指控被告人邵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邵某某多次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邵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辩称没得到那么多钱。 辩护人李金岗的意见是,被告人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行为,具有坦白情节,应依法酌定从轻处罚。本案的犯罪数额,邵某某仅得到部分,绝大部分被别人所得,主观恶性不大。邵某某积极悔罪,家中有八十多岁的母亲,需要其照顾。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一致,并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被告人邵某某供述。2012年的一天,俺媳妇刘某甲给我打电话说她被人骗了,让我赶快过来。我让我表舅夏某某去找刘某甲,夏某某在县城孔子像处找到了刘某甲和刘某某,把他俩带到东转盘加油站门口。我骑摩的过去打刘某某两下,说你是不是想拐卖俺媳妇,就要拉着刘某某去太平派出所。我把刘某某的摩托车骑走,刘某甲骑着我的摩的和夏某某往太平回,在路上我给杨某某、聂某某打电话说了这事。到了太平,刘某某不愿到派出所去,杨某某、聂某某就吓唬刘某某不去就打死你。刘某某害怕,就给他村的村主刘某丁打电话看咋处理这件事。后来经刘某丁和聂某某说和,刘某某拿2300块钱交给杨某某,我和夏某某、聂某某各分300块钱。 2012年的一天,我在县城买药,俺小孩给我打电话说有个男的在俺家抱刘某甲,我就回家了。我问刘某甲咋回事?她说不认识抱她的人,听这个男的说他在南村小学教过学。我让聂某某打听,聂某某打听出这个人姓李,在曹集中心校教学。当天下午俺就去找他,到曹集中心校碰见姓李的老师,我问他今天上午干啥去了?他不吭声,一直磨蹭1个多小时。我气得抓住他,他跺我一脚,我摔倒了,聂某某报警,我去中医院住院去了。之后聂某某给我800块钱,说是曹集派出所协调的医疗费。 2012年的一天,我与刘某甲吵架,她说去走亲戚,到北镇她四叔家去了。我找不到刘某甲,后来刘某甲给崔某某打电话说她在北镇凌洼村,我带着聂某某等几个人就到北镇派出所报案,说俺媳妇不见了,我拨打刘某甲给崔某某打的电话号码,刘某甲说满意准备给她四叔二万块钱然后把我卖了。派出所说这是拐卖人口。我就问刘某甲现在哪,她说在太丘。俺到太丘街上找到刘某甲,满意正在理发店剪头,俺就把刘某甲和满意接到北镇派出所。经过派出所查证不属于拐卖人口,我就把刘某甲接回家了。后来我听说聂某某向刘某甲的四叔要钱了,聂某某没给我说,我也没问他。 我和太平南门的崔某某关系很好,他经常到我家里玩。2012年的一天,崔某某给俺媳妇打电话被我发现,我找崔某某说他与俺媳妇相好,崔某某承认了。我找杨某甲、冯某某、薛某某三个残疾人去吓唬崔某某,向他要3000元钱精神损失费。之后崔某某要两桌菜送到我住处,给我3000元钱,并赔情道歉,后来我把3000元钱退给了崔某某。 2014年10月我在太平老高中大门北边搭个活动板房卖东西,那里的开发商班某某说我影响卖房子,让我走。我说:“不能走,为啥不提前通知我?刚进的货损失算谁的?”班某某找几个艾滋病人威胁我,让我搬走。我认识其中一个艾滋病人杨某乙,经杨某乙协调班某某给我2000元钱,是包赔我进货的损失。 2、被害人刘某某陈述。2012年夏季的一天上午9点钟许,刘涛用我的手机给邵某某的媳妇刘某戊打电话,过两天刘某戊给我打电话,要与我见面,我和刘某戊在县城骆集路口见了面。我和刘某戊见面后,邵某某就跟过去,说他媳妇昨晚上就出来了,我与他媳妇有那些,不愿意我,向我要15000元钱,我没有,邵某某找几个人要打我。后来邵某某领几个人到俺村干部刘某丁家,我借3500元钱经刘某丁和聂某某给了邵某某,这事才算过去。邵某某以此为借口,还敲诈过太平南门姓崔的几千块钱。 3、被害人李某某陈述。约2012年,我与永城芒山的刘某戊离婚了,不知怎么邵某某知道了,他把芒山的刘某戊当成他媳妇刘某戊了。邵某某带着几个残疾人到我学校找我闹,说我和他媳妇相好,我不认识他媳妇,就没理他。邵某某上去就打我,我一挡一躲,他摔倒了,他报警了,曹集派出所出警了。当时邵某某住院了,他们威胁我找残疾人到俺家、俺单位闹。曹集派出所的劝说我与他们这样的人犯不着,破财消灾。后来聂某某让我给邵某某5000元钱,我怕事,两天后经过曹集派出所交给聂某某5000元钱转给邵某某,邵某某接着钱当天就出院了,这事就结束了。 4、被害人刘某丙陈述。2012年秋的一天晚上,孙楼的新建借我的摩托三轮车拉东西,走到刘集街上被几个瘸子截住,把三轮车强行推走,还打了新建。那些人告诉新建,拿钱才能给车。我不知道是谁,不欠谁钱,他们要钱得来找我,没有报案,就在家等。过几天俺侄女刘某戊给我打电话说我的车子在她家,拿钱才能给车。我说因为啥拿钱,她说去了几个残疾人,得吃得喝。我说不给,你们这是抢。这时刘某戊的男人接过电话对我说为啥给刘某戊又介绍婆家,你就得拿钱。刘某戊有婆家,我没有给她介绍婆家。后来我想可能是因为刘某戊与她男人生气,在俺那住几天,她男人就怀疑我给她介绍婆家。过一二天有人给我打电话说想要回车,拿3000元钱在刘集等着。我怕得罪这些残疾人,自认倒霉,就借2000元钱去了刘集。到刘集街上见到刘某戊和另外三个瘸子,其中一个是拄着双拐家是太平北边的,他说你要不给钱,这些瞎子、瘸子都去你家,你能招架住吗?我把2000元钱给了他,他嫌少,我说了很多好话,他们才把我的车子给我。 5、被害人班某某陈述。2012年秋我在太平街老高中处开发房地产,10月初邵某某把简易房拉到我楼盘里面,我让他挪,他不挪,他仗着是残疾人,两口子还骂我。后来我打听刘店乡的李某甲认识邵某某,让他摆平这事。我领李某甲和杨某乙等四个人到邵某某处,他们与邵某某交涉,李某甲说邵某某要7000元钱,我就给了李某甲7000元钱。 6、李某乙的证言。约2012年邵某某对我说崔某某(秃毛领)给他媳妇发短信,相好,邵某某找崔某某的事。后来邵某某、崔某某、张某某都找我,我和张某某、李某丙、李某丁就给邵某某和崔某某调解,当时崔某某不承认有那事,但邵某某不依不饶,要纠集残联的人找崔某某的事。邵某某向崔某某要4000元钱,经过我们几个劝说,崔某某给邵某某3000元钱。崔某某现在不在家,去银川他闰女那了。 7、张某某、李某丙证明的内容与李某乙的证言基本一致。 8、刘某甲(刘某戊)的证言。我和我小孩爸邵某某向人家要钱有五次。第一次,太平乡刘某己姓刘的一个残疾人,他给我打电话让我上县学电脑,给我找个对象。我俩在县城东转盘见的面,他让我跟他跑,我就回家了。回到家我把这事给邵某某说了,他让刘某己另一个姓刘的要的钱,我不知道具体多少。第二次,曹集乡崔庄有个学校姓李的教师给我打电话让我上县,我就去了,他对我说他有老婆,我就回来了。回家后我给他打电话说俺家有人,你别来。他知道我住太平南村小学,他到俺家后俺小孩看见了,俺小孩给他爸说了。邵某某不愿意,就让聂某某、秃毛领及俺四叔向那个姓李的要钱,说他和我相好,向他要了2000元钱。第三次,有一天俺四叔给我打电话说你跟邵某某过啥,没福享。然后我就去北镇刘暗楼俺四叔家,俺四叔把我领到满意家,满意不让我走。第二天满意带我去北镇街上买衣服,我就报警了,北镇派出所出警了。邵某某知道这事了,就要修拾俺四叔,他让聂某某处理的,老聂给俺800元,俺四叔说给2000元,老聂落1200元。第四次,有天秃毛领喝多酒了,他给邵某某说他和我相好,还骂邵某某。邵某某不愿意,他让俺亲家李某戊说的,向毛领要3000元钱。第五次,俺在太平老高中卖东西,开发商班某某不让卖,找艾滋病人撵俺,俺让艾滋病人给他们说给俺2000块钱,他们就给了2000元钱。我们向别人要钱,是经过聂某某处理的,俺小孩爸的理由是他们和我相好,我没有和别人相好。邵某某说要多少钱,聂某某就给多少,至于老聂向别人要多少钱,我们不知道。邵某某找的聂某某,老聂带着残疾人去要,人家不愿给,老聂领着几个残疾人给人家缠。我们和聂某某都在残疾人协会,是朋友关系。 9、聂某某的证言。邵某某敲诈人家的钱,经我的手有三次。第一次,邵某某说刘某己的刘某某拐他媳妇刘某戊,事后邵某某找刘某某去了,他向刘某某要15000元钱。后来通过我和刘某己的村干部刘某丁说和,刘某某借钱给邵某某可能是2800元,刘某某对我说为这事他总共花3500元钱。第二次,邵某某说曹集中心校一个老师与他媳妇相好,邵某某去找那个老师,两个人发生争执,邵某某不知怎么摔倒了,邵某某报警了,最后经我的手那个老师给邵某某几千块钱。第三次,邵某某说刘某甲的亲戚把刘某甲拐走了,他叫几个人到北镇找到刘某甲的亲戚,把他的摩的扣下来。邵某某让我向刘某甲这个亲戚要钱,得让他拿万元八千的,不然要不回他的摩的。我和邵某某就给刘某甲这个亲戚打电话要钱,我在中间把这件事说好后,就和刘某甲、薛某某、毛领骑着刘某甲亲戚的摩的到刘集南地,刘某甲的亲戚把2000元钱交给了刘某甲,刘某甲把摩的交下午她这个亲戚。 10、刘某申(刘某丁)的证言。2012年夏季的一天,邵某某领着几个残疾人跑到我家,邵某某说刘某某拐他媳妇,让刘某某拿钱。我问刘某某有这事吗?他说没有。刘某某说缠不清邵某某,后来经我和聂某某几个人说和,经我和聂某某给邵某某3500元钱,邵某某才不找刘某某的事。 11、李某甲的证言。2014年10月在太平一中对面开发房地产的班某某对我说:“有个残疾人在我开发房子处弄个临时屋,影响我卖房子,你想办法让那人挪走。”班某某给我5000元经费。我给杨某乙和刘某辛说了,刘某辛找的杨某丙夫妇、龙某某夫妇,我们一起到太平南路东一个学校,门口有个瘸妇女,我和杨某乙与对方交涉的。他们知道我们是艾滋病群体,我们说艾滋病人不怕死等话,他们被吓住了,同意搬走,我让杨某乙发给每个艾滋病人100元钱。这位瘸子妇女叫小燕。 12、杨某乙的证言。太平建筑工地的老板班某某找李某甲说,太平南村的残疾人邵某某在工地上盖个临时房,让他搬他不搬。李某甲找的我和刘某辛及另一个红丝带老头,我们四个去了太平,班某某指的地方,我们就和邵某某交涉,他知道我们是艾滋病人。邵某某碍于我们是红丝带协会的,同意搬,但坚持要2000块钱,我们向班某某要2000块钱交给了邵某某。没等邵某某搬房子,他被逮捕了。 13、夏邑县公安局北岭派出所2014年11月6日证明,邵某某反映其妻子被人拐卖一事不属于案件,有有接处警记录。曹集派出所2014年11月6日证明,没三四个残疾人开着三轮车到中心校闹事,李某某与残疾人私下调解,我所没有受案。太平派出所2014年11月11日证明崔某某外出,无法查找其下落,不能依法询问。 上述证据经当庭示证、质证,来源清楚,收集程序合法,证据内容能证实上述事实,本院予以确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方法,多次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邵某某认罪服法,有悔罪表现,可依法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邵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穆全宏 审判员 姬 瑛 审判员 贾 璐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 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