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夏民初字第00376号 原告张飞,男,汉族,1983年6月1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传明,夏邑县司法局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孟风涛,男,汉族,现年40岁。 原告张飞与被告孟风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蒋朕独任审理,于2015年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飞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孟风涛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飞撤回对被告孟风涛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飞负担。 审判员 蒋朕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