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夏民初字第00779号 原告杨某某,女,汉族,1978年4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殷勤坤,夏邑县司法局济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吴某某,男,38岁,汉族。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蒋朕独任审理,于2015年3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杨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杨某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蒋朕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