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夏民初字第02844号 原告王某某,女,汉族,1987年11月17日出生,小学文化。 委托代理人李剑锋,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某某,男,汉族,1987年8月27日出生,小学文化。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4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何某某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何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长 张 艳 审判员 蒋 朕 审判员 金景利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乔战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