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夏民初字第01031号 原告韩自喜,男,汉族,1970年3月6日出生。 委托代人王辉(特别授权),河南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文平,男,汉族,1968年4月1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冰(特别授权),河南栗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韩自喜与被告王文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蒋朕独任审理,于2015年4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韩自喜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文平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自喜撤回对被告王文平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90元,减半收取745元,由原告韩自喜负担。 审判员 蒋朕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