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夏民初字第00500号 原告徐某某,女,1991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杨某某,男,198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董恒玉(一般代理),夏邑县司法局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 审判员 牛艳辉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冯永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