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徐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5
摘要: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夏民初字第00500号 原告徐某某,女,1991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杨某某,男,198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董恒玉(一般代理),夏邑县司法局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夏民初字第00500号
原告徐某某,女,1991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杨某某,男,198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董恒玉(一般代理),夏邑县司法局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
审判员  牛艳辉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冯永振

责任编辑:海舟

上一篇:吴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