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夏民初字第00976号 原告白某某,女,197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董恒玉(一般代理),夏邑县司法局城关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某某,男,197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白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白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孟 敏 审 判 员 牛艳辉 人民陪审员 何 涛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冯永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