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夏民初字第00920号 原告刘某某,女,198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福贞,夏邑县司法局孔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陈某某,男,1991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高景亮,夏邑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关于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于2015年3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希海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原告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郭希海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刘 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