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夏民初字第01009号 原告孙某某,男,1981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宋佳博,河南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孟某某,女,1981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孟某某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宋治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对被告孟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宋治业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 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