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夏民初字第00262号 原告曹某某,男,1979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海燕、李昊杰,河南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朱某某(又名朱曾用),女,1980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高景亮,夏邑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曹某某诉被告朱某某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宋治业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对被告朱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宋治业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 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