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宛龙梅民初字第00314号 原告张春发,男。 被告南阳市卧龙区环境卫生管理站。 被告南阳市宛城区春兰保洁服务有限公司。 原告张春发与被告南阳市卧龙区环境卫生管理站及被告南阳市宛城区春兰保洁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春发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背我国法律的规定,也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且被告也未提出反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春发撤回起诉。 诉讼费1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 审判员 李青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韩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