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宛龙梅民初字第202-1号 原告宋宏丽,女。 被告陈建英,女。 被告王建亭,男,系陈建英之夫。 原告宋宏丽与被告陈建英、王建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曾同在南阳民生人寿保险公司从事保险代理业务,2014年4月初,被告因资金周转不了,向我借款274500元,后经我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 二被告辩称,原告起诉不属实,我当时在网上投资一个生意,她给我的钱不是民间借贷,是她自己投资,投资失败了,这个钱也不该我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属于诈骗,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了刑事犯罪,故该案不属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宋宏丽的起诉。 诉讼费5420元,退回原告宋宏丽。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万萍 审 判 员 韩 冬 人民陪审员 马 勇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郑 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