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宛龙蒲民初字274号 原告周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陈建科,河南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余某某,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5年4月2日以双方私下办理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董 旗 审 判 员 王建业 人民陪审员 刘 健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姚 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