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宛龙梅民初字第135号 原告季兆来,男。 被告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文,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晓强,河南大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南阳天意保暖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东敏,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司素杰,河南大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田华军,男。 本院受理原告季兆来与被告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被告南阳天意保暖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被告田华军健康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季兆来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季兆来以已经人说和为由自愿撤诉,理由正当,符合准予撤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季兆来撤回起诉。 诉讼费2200元,减半收取1100元,由原告季兆来负担。 审 判 长 李 青 审 判 员 夏喜军 人民陪审员 马 勇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常 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