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宛龙梅民初字第259号 原告孙长辉,男。 委托代理人王书伟,南阳市卧龙区梅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王宏涛,男。 原告孙长辉与被告王宏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查证,本案被告系借款人王中山(已故)继承人之一,其余继承人原告不能准确提供具体住址和基本情况。 本院认为,原告未能准确提供本案共同被告的基本情况,应视为被告不明确,故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孙长辉的起诉。 诉讼费180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青 审 判 员 夏喜军 人民陪审员 马 勇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韩 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