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宛龙潦民初字第360号 原告孙某某,男,汉族。 被告秦某某,女,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申请撤诉,出于自愿,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吕民革 代理审判员 王 龑 人民陪审员 闫明科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张 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