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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海祥与被告任国莲、李广、李新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5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宛龙七民初字第295号 原告李海祥,男。 委托代理人王晓东,河南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任国莲,女。 被告李广,男系原告长子。 被告李新,男,系原告次子。 原告李海祥与被告任国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宛龙七民初字第295号
原告李海祥,男。
委托代理人王晓东,河南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任国莲,女。
被告李广,男系原告长子。
被告李新,男,系原告次子。
原告李海祥与被告任国莲、李广、李新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海祥2014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原告李海祥于2015年3月11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海祥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海祥承担。
审 判 长 梁 红
审 判 员 王 莉
人民陪审员 陈 飞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胡进锋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