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宛龙民三初字第00054号 申请人新野县东翔棉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牛春风,任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新野县东翔棉业有限公司因银行承兑汇票丢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2月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内申报权利。现申请人以该票据(号码为3020005324584805)已找回为由申请撤回公示催告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审判员 孙小乐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锋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