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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贾建改与被申请人李宗阳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5
摘要: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西民特字第1号 申请人:贾建改,女,60岁。 委托代理人:李印,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李宗阳,女,25岁。 委托代理人:李成岐,男,57岁。 申请人贾建改与被申请人李宗阳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纠纷一案。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西民特字第1号
申请人:贾建改,女,60岁。
委托代理人:李印,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李宗阳,女,25岁。
委托代理人:李成岐,男,57岁。
申请人贾建改与被申请人李宗阳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雷川适用特别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贾建改及委托代理人李印,被申请人李宗阳及委托代理人李成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申请人贾建改的女儿被申请人李宗阳在2005年上初中期间争强好胜,因同学成绩超越自己,造成心理压力大,学习成绩下降,精神注意力无法集中。后来学校通知申请人贾建改将被申请人李宗阳带回家。后李宗阳经南阳市精神病院治疗,效果不佳,并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在治疗期间不但病情无好转,反而病情加重,生活不能自理。故申请人民法院宣告李宗阳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经本院审理查明:2005年被申请人李宗阳上初中期间学习勤奋,成绩较好,性格争强好胜,因同学成绩超越自己,造成被申请人李宗阳心理压力大,学习成绩下降,精神注意力无法集中,后辍学在家。李宗阳经南阳市精神病院治疗,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在治疗期间不但病情无好转,反而病情加重,生活不能自理。2015年2月11日南阳耿介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对被申请人李宗阳进行了司法精神病鉴定,在检查过程中李宗阳神志清,活动正常,问话能答,存在幻觉,感觉身后有人在和自己说话,说的都是不好听的话,还能感觉到是一个女的声音。思维破裂,说话无主题,情感不协调,自知力缺乏,社会功能受损,呈慢性精神病状态。鉴定意见认为:李宗阳受病情的影响,对自己合法权益缺乏维护能力,对自己应尽的义务也缺乏履行能力,不能理解法律程序,不能做出正确的、主客观一致的意思表达,因此认定为李宗阳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李宗阳2005年患精神分裂症,至今未治愈。2015年2月11日经南阳耿介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李宗阳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被申请人李宗阳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审判员  雷川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程晨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