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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锐诉田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5
摘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湖民初字第265号 原告何锐,男。 被告田泽,男。 原告何锐诉被告田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马宁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锐、被告田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湖民初字第265号

原告何锐,男。

被告田泽,男。

原告何锐诉被告田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马宁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锐、被告田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6月28日,被告向我借款10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经我多次索要,至今未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00000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被告辩称:承认借款事实,钱是从原告的朋友陈帅林处拿的。目前无偿还能力。

经审理查明:原告何锐给陈帅林供应酒水,约有200000元货款未结。2014年6月28日,被告田泽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因何锐资金不足,便从陈帅林处支取货款100000元借给被告,田泽出具了内容为“今借到何锐壹拾万元整。用期两个月,利息已付”的借条。但双方并未明确约定利息,田泽也未向何锐支付过利息。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还款。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依法判决。

本院认为:被告田泽向原告何锐借款100000元的事实,有借条作为依据,且田泽承认该借款事实,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本院予以确认。由于田泽到期后未及时还款,引起本案纠纷产生,应承担还款责任。对于逾期利息,双方未明确约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田泽偿还原告何锐借款10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8月2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马 宁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呼紫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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