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三门峡戴卡轮毂制造有限公司诉张惊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5
摘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湖民初字第124号 原告三门峡戴卡轮毂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宋会路10号。 法定代表人曹士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史广平,河南共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张惊林,男。 原告三门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湖民初字第124号

原告三门峡戴卡轮毂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宋会路10号。

法定代表人曹士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史广平,河南共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张惊林,男。

原告三门峡戴卡轮毂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戴卡轮毂公司)诉被告张惊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卫卫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戴卡轮毂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史广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惊林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张惊林曾系我公司员工,自2009年5月22日开始陆续向我公司借款,此后离开公司。2012年9月28日,张惊林归还借款860元,剩余借款50020.01元,至今未还。为维护合法权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50020.01元。

被告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张惊林于2004年8月开始在原告戴卡轮毂公司工作,在行政管理部门担任小车班司机。张惊林在戴卡轮毂公司工作工作期间,因业务往来向公司提前借钱,然后拿发票回公司报账。2012年7月18日,戴卡轮毂公司通过在三门峡日报上刊登通告,解除与张惊林的劳动合同关系。至解除劳动合同之日,张惊林共计向戴卡轮毂公司借款50880.01元。张惊林于2012年9月28日归还860元,尚剩余50020.01元至今未归还。审理中,戴卡轮毂公司提交了2004年12月2日起至2012年9月28日期间,戴卡轮毂公司与张惊林之间的个人往来催款单、辅助明细账、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用以证实被告张惊林共计拖欠借款50020.01元的事实。由于张惊林借款未还,原告戴卡轮毂公司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张惊林归还借款50020.01元。

本院认为:被告张惊林向原告戴卡轮毂公司借款50020.01元的事实,有个人往来催款单、辅助明细账、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在卷佐证,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本院予以确认。张惊林应当及时偿还借款,不应拖欠,引起本案纠纷产生,应负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缺席)如下:

被告张惊林偿还原告三门峡戴卡轮毂制造有限公司借款50020.01元。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孙卫卫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 静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