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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丽诉马远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5
摘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湖民初字第467号 原告贾丽,女。 委托代理人王锋义,河南文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马远方,男。 原告贾丽诉被告马远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马宁独任审判,公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湖民初字第467号

原告贾丽,女。

委托代理人王锋义,河南文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马远方,男。

原告贾丽诉被告马远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马宁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丽及委托代理人王锋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远方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10月24日、11月7日,被告马远方分别向我借款120000元和245000元,并出具了借条,约定借款期限为三个月。到期后经我多次索要,至今未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365000元并支付利息。

被告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4日,被告马远方向原告贾丽借款120000元,同年11月7日,向贾丽245000元,并出具了借条两张,约定借款期限为三个月,口头约定利息为月息两分。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还款,也未向原告支付利息。

本院认为:被告马远方向原告贾丽借款365000元的事实,有借条作为依据,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本院予以确认。由于马远方到期后未及时还款,引起本案纠纷产生,应承担还款责任。关于利息,双方未明确约定,应当自原告起诉之日即2015年2月8日开始计算,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马远方偿还原告贾丽借款365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2月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80元,减半收取339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马 宁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呼紫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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