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灵民一初字第128号 原告孙小平,男,1985年8月1日生。 被告屈新法,男,1962年7月4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小平与被告屈新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小平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小平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小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小平负担。 代理审判员 汤 辉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焦程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