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魏民催字第00008号 申请人:河南仟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管城区城东路东18号5层12号。 法定代表人:王新华,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殷文鹏,男,汉族,系该公司职工。 申请人因银行汇票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受理。在公示催告期间,因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的票号3050005326045605,出票日期2015年3月17日,票面金额100000元,收款人长葛市金顺商贸有限公司、申请人河南仟金商贸有限公司、付款银行中国民生银行许昌分行,持票人即申请人的银行汇票已找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公示催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河南仟金商贸有限公司。 审判员 王 文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贺晓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