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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河南省郑锅环保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安徽省元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5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二终字第2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郑锅环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月琴,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省元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杰,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二终字第2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郑锅环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月琴,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省元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杰,男,汉族,1985年6月17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河南省郑锅环保有限公司因不服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开民初字第57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被上诉人安徽省元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杰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河南省郑锅环保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河南省郑锅环保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安徽省元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河南省郑锅环保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河南省郑锅环保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3411元,减半收取1705.5元,由上诉人河南省郑锅环保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马增军
审 判 员  贾建新
代理审判员  黄跃敏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 杨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