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二终字第18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润辉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文超,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军,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伟光,河南广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翟利枝,女,198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珺杰,河南龙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蒋明燊,男,201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珺杰,河南龙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麦香,女,1954年5月2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珺杰,河南龙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蒋士乐,男,195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珺杰,河南龙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润辉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翟利枝、蒋明燊、张麦香、蒋士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河南润辉科技有限公司不服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4)管民初字第6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4)管民初字第62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南润辉科技有限公司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马增军 审 判 员 贾建新 代理审判员 黄跃敏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 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