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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河南润辉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翟利枝、蒋明燊、张麦香、蒋士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5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二终字第18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润辉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文超,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军,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伟光,河南广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二终字第18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润辉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文超,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军,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伟光,河南广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翟利枝,女,198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珺杰,河南龙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蒋明燊,男,201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珺杰,河南龙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麦香,女,1954年5月2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珺杰,河南龙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蒋士乐,男,195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珺杰,河南龙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润辉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翟利枝、蒋明燊、张麦香、蒋士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河南润辉科技有限公司不服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4)管民初字第6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4)管民初字第62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南润辉科技有限公司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马增军
审 判 员  贾建新
代理审判员  黄跃敏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 杨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