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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银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夏邑县双联肉食加工有限公司、夏邑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商丘市奥神面业有限公司、牛文武、付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5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管民二初字第3号 原告河南银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久立,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中杰,男,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李瑞霞,女,该公司职员。 被告夏邑县双联肉食加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管民二初字第3号
原告河南银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久立,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中杰,男,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李瑞霞,女,该公司职员。
被告夏邑县双联肉食加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牛文武。
被告夏邑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薛天江。
被告商丘市奥神面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安茂峰。
被告牛文武,男,1973年11月5日出生。
被告付小英,女,1969年10月4日出生。
被告安茂峰,男,1976年8月17日出生。
被告安伟,男,1983年8月16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银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夏邑县双联肉食加工有限公司、夏邑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商丘市奥神面业有限公司、牛文武、付小英、安茂峰、安伟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银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银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154元,减半收取11077元,由原告河南银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 娜
审 判 员  张延恒
代理审判员  范利辰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玉琳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