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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宏伟与河南天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5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金民二初字第408号 原告黄宏伟,男,1975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郑州市金水区天明路9号院10号楼22号。 委托代理人周华明,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天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原告黄宏伟诉被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金民二初字第408号
原告黄宏伟,男,1975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郑州市金水区天明路9号院10号楼22号。
委托代理人周华明,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天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原告黄宏伟诉被告河南天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马海涛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  李 浠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