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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声群与郑州市华中路桥设备有限公司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5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上民初字第802-2号 原告何声群,女,1978年7月12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福权,河南德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华中路桥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郭水林,河南华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何声群诉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上民初字第802-2号
原告何声群,女,1978年7月12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福权,河南德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华中路桥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郭水林,河南华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何声群诉被告郑州市华中路桥设备有限公司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6万元。
经审查,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本案属于仲裁前置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国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何声群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何声群。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韦 鹏
审判员 陈克清
陪审员 付玉霞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春杨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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