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3623号 原告河南新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文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瑞,河南郑韩大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苏孟韩,河南郑韩大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乔保顺,男,196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 被告王秀玲,女,1965年4月26日出生,汉族。 被告乔更午,男,196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 被告乔连水,男,196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新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乔保顺、王秀玲、乔更午、乔连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新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新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河南新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潘龙峰 人民陪审员 王法文 人民陪审员 吕慧敏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赵 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