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3968号 原告胡彦峰,男,197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书占,河南舒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达利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世辉。 委托代理人陈奕清,男,1983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庄森阳,男,197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彦峰诉被告河南达利食品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彦峰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彦峰撤诉。 案件受理费4541元减半收取2271元,由原告胡彦峰承担。 审 判 长 徐亚磊 人民陪审员 王法文 人民陪审员 万亚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张 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