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3693号 原告裴风录,男,1972年7月23日出生。 被告李长海,男,1974年5月2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裴风录诉被告李长海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裴风录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裴风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裴风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4元,减半收取187元,由原告裴风录负担。 审 判 长 赵瑞莲 人民陪审员 梁丽英 人民陪审员 白建峰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小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