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512号 原告郭某某,女,1976年7月1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贾淑军,河南省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贾某某,男,1976年7月14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郭某某承担。 审判长 李琼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李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