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4398号 原告张某某,女,1973年2月17日出生。 被告马某某,男,1963年10月12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荣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张保芝 人民陪审员 李瑞霞 人民陪审员 方 莉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 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