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3666号 原告高某某,女,1984年8月11日出生。 被告马某,男,1985年10月9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对被告马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赵文奇 审 判 员 闫 琳 人民陪审员 李宪玲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 书 记 员 陈晓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