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470号 原告孙某某,男,汉族,出生于1990年1月21日。 被告赵某某,女,汉族,出生于1991年3月13日。 委托代理人张云鹏,河南省新密市西大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双方私下解决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赵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对被告赵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翟江涛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奇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