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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超洋与赵小艳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5
摘要: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470号 原告孙某某,男,汉族,出生于1990年1月21日。 被告赵某某,女,汉族,出生于1991年3月13日。 委托代理人张云鹏,河南省新密市西大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赵某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470号
原告孙某某,男,汉族,出生于1990年1月21日。
被告赵某某,女,汉族,出生于1991年3月13日。
委托代理人张云鹏,河南省新密市西大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双方私下解决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赵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对被告赵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翟江涛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奇传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