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192-1号 原告卢拴柱,男,汉族,出生于1947年11月30日。 委托代理人刘书定,河南省新密市大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尚红军,男,汉族,出生于1966年3月11日。 被告李海霞,女,汉族,出生于1977年9月21日。 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拴柱诉被告尚红军、李海霞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拴柱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双方已自行解决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尚红军、李海霞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卢拴柱撤回对被告尚红军、李海霞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保全费240元,由原告卢拴柱负担。 审 判 长 贾松峰 代理审判员 翟江涛 人民陪审员 赵 帅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 韩晓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