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836号 原告郑某某,男,汉族,出生于1989年9月20日。 委托代理人赵韶松,河南省新密市青屏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某某,女,汉族,出生于1985年9月29日。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某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 审判员 贾松峰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韩晓丽 |